污染區
1998年11月3日,加州選民批准了第1號提案。這項憲法修正案允許符合資格的受污染土地享有兩種形式之一的財產稅減免。.
業主可選擇 或 下列 राहत:
基年價值轉移
在符合特定條件及限制的情況下,受污染的物業可以出售,其基年初值可轉移至「等值或較低值」的替換物業。原物業及替換物業均必須位於阿拉米達縣。替換物業必須在出售或轉讓合格受污染物業後的五年(5)年內收購或新建。必須在收購或新建替換物業後的三年(3)年內及時提出申請。.
下載 資產重設基準年份價值轉移申請(自合格污染地產至替換地產) (PDF) 或去拜訪 評估員表格頁面.
新建物排除條款
如果位於合格污染場地上的建築物,在清理環境問題過程中受到嚴重損壞或毀壞,只要修復或重建的建築物在規模、用途和功能上與原建築物相似,則其修復或重建費用可排除在「新建」的定義之外。業主必須在工程項目完成前,或在完成後30天內通知評估員,表示有意主張此項排除。.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上述資格認定的資訊,請閱讀 平均地權委員會致縣估價官的信 (LTA 2007/047) (PDF). 如需更多資訊,請致電 272-3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