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與殘疾人士

長者與殘疾人士

在特定條件下,年滿 55 歲的個人或任何年齡的嚴重殘疾人士,可以將其主要居所的《第 13 號提案》所確定的基期年價值轉移到為替換而購買或建造的居所(參考《第 60 號提案》和《第 90 號提案》,稅收與財政法典第 69.5 條)。基期年價值轉移允許符合條件的房主保留其《第 13 號提案》保護的評估價值。本質上,基期年價值轉移為替換物業創造了一個免於按公平市價重新評估的排除條款。.

六十五歲或以上業主自住物業轉換價值轉移(第 60 號及第 90 號提案)

第60號提案是加州選民於1986年批准的一項憲法修正案,適用於在同一縣內將基地價值在物業之間轉讓的業主。第90號提案於1988年11月8日獲批,以縣級可選的基礎將相同規定擴展到位於另一縣的替代住宅。阿拉米達縣目前接受來自加州其他縣的合格轉讓。.

第60號提案與第90號提案的通用資格標準如下:

  • 申索人或申索人的配偶在出售原居所時須年滿 55 歲或以上。.
  • 原居所必須在出售時或在購買或建造替換物業的兩年內有資格獲得自住業主豁免。.
  • 替代物業必須是主要住宅,並且有資格獲得自住業主豁免。.
  • 換置房地產的價值必須「等於或低於」原房地產的價值。.
  • 替代房產必須在出售原房產的兩年內(之前或之後)購買或建造。.

若要在移轉日起獲得救濟,您必須在購買物業或新建物完工日期後的三年內提出申請。若在三年追溯期後提出申請,則可能從申請提出當評估年度的留置權日起享有福利。移轉日期起的追溯福利將不予授予。.

要申請 60 號或 90 號提案的稅基轉移,請提交填妥的申請表和顯示出生日期的身份證明副本。如果您的原始住所位於另一個縣,您必須向我們提供您最後的財產稅單副本以及原始房產出售的託管結算證明。.

資產擁有者年齡至少55歲申請基年價值轉移聲明(PDF)

資訊手冊 (PDF)

嚴重永久殘疾人士基礎年份轉移價值(提案110):

提案 110, ,於1990年6月5日批准,將60/90號提案的規定擴大至所有嚴重永久殘疾人士。.

身心障礙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 (財產稅) (PDF)

殘疾證明表格(PDF)

資訊手冊 (PDF)

更重要的資訊

60 號與 90 號提案是一項「一次性」福利:

一般而言,年滿55歲或以上人士,或有嚴重及永久殘疾的人士,只可轉移其基準年價值一次。 唯一的例外 這項一次性規則發生在原告最初獲得年齡方面的救濟,但隨後身心嚴重殘疾,必須搬遷以適應殘疾的情況。.

60號和90號提案撤銷

現行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申索人可以撤銷其先前提交的基準年度價值轉移申索。查看 撤銷轉移基年價值至置換住宅通知 (PDF) 或去拜訪 表單頁面.

公平估價委員會網站

總稅務評估委員會是絕佳的資訊來源。我們建議您拜訪 關於提案 60/90 的常見問題 (適用於 55 歲以上的申請人) 和 關於第 110 號提案的常見問題(針對嚴重永久殘疾人士).

如需更多資訊,請致電 272-3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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