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的房產稅法變更
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的大選中,加州選民通過了第 19 號提案,該提案對本州家庭、長者、嚴重殘疾人士和自然災害受害者之間的財產稅優惠進行了修改。作為回應,《評估官辦公室》整合了資源,包括常見問題解答、表格和參考連結,以幫助您了解和準備即將到來的變更。.
免責聲明:所提供的資訊旨在提供有關第19號提案的總體和摘要資訊。其無意構成法律解釋或官方指導,亦不應依賴作任何用途,而僅是摘要資訊的呈現。第19號提案是一項憲法修正案,因此預計需要額外的立法、法規和全州範圍的指導來闡明其實施。如果此處提供的資訊與該提案或任何實施或解釋該提案的法律權威之間存在衝突,則以該提案的文本以及其他實施或解釋性權威為準。請繼續訪問我們的網站或... 州際平等委員會 更多資訊。我們鼓勵您諮詢律師,以獲得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第19號提案是什麼?
2020年11月3日,加州選民批准 提案19, 《長者、重殘人士、家庭及山火或天災受災者居家保護法案》。第19號提案是一項憲法修正案,旨在限制繼承家庭房產者保留低房產稅基礎,除非他們將該房產作為主要住所,但它也允許55歲以上、殘疾或遭受山火或自然災害的屋主,將其主要住所的評估價值轉移到新購或新建的替代主要住所。.
基本上,新法律將對現有的兩項全州範圍內的財產稅優惠計畫進行變更:
1. 透過限制父母與子女間及祖父母與孫子女間財產轉讓的免稅額,取代第 58 號提案及第 193 號提案——自 2021 年 2 月 16 日起生效
2. 擴大長者更換居所搬遷的資格,取代1986年第60號提案及1988年第90號提案 – 於2021年4月1日生效
父母與子女及祖父母傳給孫子女轉讓優惠的變更(自2021年2月16日起生效)
現行法律允許父母、祖父母及子女將其主要居所及其他物業的現有評估價值,在評估價值不超過 $1 百萬的範圍內,無需重新評估即可傳承。然而,這些計畫將受到限制,節稅機會亦將減少。請參閱下方由 州際平等委員會 比較現行法律與第 19 號提案的影響,待其生效。.
| 類別 | 第 58/193 號提案(舊法) | 第19號提案(現行法律) |
|---|---|---|
| 主要居所 |
|
|
| 其他不動產 | 轉讓人終身限額為 $1,000,000 的「分項計算基準年價值」 | 取消對主要居所以外其他不動產的排除規定 |
| 祖孫之間的中間世代限制 | 符合「祖父母之子女」資格的孫子女,其父母必須在轉讓當日已過世 | 無變更:符合「祖父母之子女」資格的孫子女,其父母必須在轉讓當日已過世 |
| 申報期間 | 於三年內或在轉讓予第三方前提出申索 |
|
| 實施條例 | 《收入與稅務法典》第 63.1 條(實施第 58/193 號提案) | 《收入與稅務法典》第 63.2 條(實施第 19 號提案) |
| 重要日期 | 截至 2021 年 2 月 15 日 | 自 2021 年 2 月 16 日起生效 |
*第 19 號提案:第 58/193 號提案的截止日期
為解決無法將 2021 年 2 月 16 日之前的代際轉讓進行登記所引發的疑慮,阿拉米達縣評估官辦公室將依據文件上的簽署及公證日期(公證簽署日期),來判定該交易是否符合第 58 號提案/第 193 條規定的代際轉讓資格。.
任何於 2 月 16 日或之前登記、且公證日期為 2 月 15 日或更早的父母與子女相關產權文件,均將經審查以確認是否適用第 462.260 條規定。 在適用第19號提案之前,我們將主動聯繫納稅人進行討論。任何於2月16日或之後登記、簽署及經公證的不動產契據,均將依據第19號提案予以處理。.
阿拉米達縣評估官辦公室遵循教育委員會(BOE)關於申報截止日期的指引。.
例如,英國教育委員會(BOE)2021年2月16日發布的《長期協議》(LTA)中的第#4題指出:
問題——我的產權證已簽署並經公證,且已於 2021 年 2 月 15 日截止期限前,向當地縣地籍登記處提交辦理登記。 如果我的產權契據未能在 2021 年 2 月 15 日的截止期限前完成登記,該怎麼辦?我的產權契據是否必須在該日期之前完成登記,才能繼續適用第 58 號提案/第 193 條的規定?
答案: 不。只要轉讓日期在 2021 年 2 月 15 日或之前,該次轉讓即符合《第 58 號提案》及《第 193 號提案》的免稅資格。《財產稅規則》第 462.260 條明確規定,產權轉讓契據的登記日期可被推定為轉讓日期,但此推定可被推翻。 這意味著,若能提出證據證明轉讓發生於登記日期之前,評估員應採納該較早的日期。此類證據可以是經公證的轉讓文件(例如產權契據)上的日期。」”
長者更換住所的搬遷安排變更(2021年4月1日起生效)
目前的法律允許 55 歲以上的長者將其現有房屋的應稅價值轉移到他們新的替代房屋,只要新房屋的市場價值等於或低於現有房屋的價值。該計劃也限於一生一次,並對替代房屋的所在地(通常在同一縣或某些允許互惠的縣內)設有額外限制。這些計劃將擴大並提供更多靈活性。請參閱下方由...開發的圖表 州際平等委員會 比較現行法律與第 19 號提案的影響,待其生效。.
| 類別 | 提案 60/90/110 (RTC 第 69.5 條) | 提案 19(RTC 第 69.6 節) |
|---|---|---|
| 房屋類型 | 主要居所 | 主要居所 |
| 更換住房地點 | 同一縣或跨縣條例縣 (10 個縣) | 加州任何地方 |
| 價值限制 |
價值相等或較低
|
任何價值。若替換物業的價值相等或較低,則轉移的基準年度價值無需調整。「相等或較低價值」是指:
高於「同等或較低價值」的金額將加至轉移價值。. |
| 多少次轉帳? |
|
三次 |
| 實施條例 | 稅務與財政法典第 69.5 條(執行第 60/90/110 號提案) | 收入與稅務法第 69.6 條(實施第 19 號提案) |
| 重要日期 | 被第19號提案取代(稅收與財政法第69.6條) | 自2021年4月1日起 |
資訊表 (已封存的 PDF)
提案19 常見問題
免責聲明: 本資訊由阿拉米達縣估價官辦公室僅供參考之用。以下資訊為 不 法律建議,或可取代向律師諮詢法律意見。此非稅務建議,或可取代向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諮詢稅務意見。任何閱覽此資訊者,在未事先尋求專業諮詢前,均不應對其產生信賴或據以採取任何行動。此資訊僅供傳達一般性資訊之用。.
第19號提案是什麼?
- A:2020年11月3日,加州選民通過了第19號提案,即《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家庭以及森林火災或自然災害受害者房屋保護法案》,該法案 更改基礎值轉移規則及父子排除規則. 第19號提案是一項憲法修正案,旨在限制繼承家族財產的人們繼續享有低財產稅基。 除非 他們將該房屋作為其主要住所。此外,第 19 號提案允許 55 歲以上、殘疾或遭受野火或自然災害的房主,將其主要房屋的估值轉移到新購買或新建的替換主要住所。
- 筆記因為第19號提案是一項憲法修正案,預計將有額外的立法、法規和全州範圍的指導來闡明其實施細節。如果此處提供的信息與第19號提案或任何實施或解釋該提案的法律權威機構之間存在衝突,則以第19號提案和其他實施或解釋性權威機構的文本為準。.
第19號提案是如何被納入選票的?
- A:第19號提案最初是以選民發起案的形式提出,並列入2020年11月的選票。2020年11月3日,加州選民通過了第19號提案,這項憲法修正案以51% 對 49% 的相對微弱差距獲得通過。.
在執行第 19 號提案方面,評估專員的職責是什麼?
- A:評估員辦公室並未參與第19號提案的推出或通過過程。加州平稅局(BOE)負責準備並向加州全州的評估員發布指示。評估員的角色僅限於根據第19號提案的變更,評估縣內的財產以用於徵稅目的。.
關於 19 提案的財產稅涵蓋範圍有哪些一般性影響?
- 提案19將取代提案58(1986年)和提案193(1996年),限制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財產轉移以及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財產轉移排除規定(於2021年2月16日生效)。此外,提案19將取代提案60(1986年)和提案90(1988年),擴大老年人置換房屋轉移的規定(於2021年4月1日生效)。.
- 筆記個人應與註冊會計師和/或稅務律師討論具體的稅務影響。.
提案 19 與現行法律的不同之處在於:
- 答:根據現行法律,父母、祖父母及子女可將其主要居所及其他不動產的現有評定價值,在評定價值不超過 $1 百萬的範圍內,無需重新評估即可傳承。根據第 19 號提案,這些計畫將受到限制,節稅機會亦將減少。(參見州稅務平等委員會編製的圖表) 這裡 為比較現行法律與第19號提案(Proposition 19)的影響。關於基地價值轉移,有3項主要變更擴大了70歲以上人士、永久殘疾人士或山火及自然災害受害者的稅務減免福利。2021年4月1日之後,加州所有縣都將接受跨縣基地價值轉移以符合資格的申請。基地價值轉移不再限於一次性福利,而是最多可達3次。更換物業的價值也不再限制為相等或較低的價值。.
第19號提案何時生效?
- 提案 19 自生效 2021年2月16日,適用於父母/子女轉讓。. 加州第19號提案自 2021年4月1日,關於基礎價值轉移(55歲以上)。.
2021年2月15日之後會發生什麼?
- A:父母/祖父母轉讓將會 淘汰 – 您的住宅出租將會 重新評估 在遺產轉移給子女時(父母身故、贈與或出售時);您的商業租賃將是 重新評估 在轉移給您的子女(在父母去世、贈予或出售時);您的工業租金將是 重新評估 於傳承給您的子女(於父母身故、贈與或出售時);您的家庭度假屋或小屋將會 重新評估 在轉讓給您的子女時(父母過世、贈與或出售時)。.
就為計算可轉讓課稅價值目的而言,原始和更換的自用
- A:為計算可轉讓應稅價值,原始自住主要住所和替換自住主要住所的價值,分別依據出售日期或購買日期或新建築完工日期來確定。. 請參閱第 2.1 節,⑵ (1) 小節.
在我於 2021 年 2 月 16 日之前利用現有法律方面,我應該考慮什麼?
- A:轉讓財產是一個非常個人化且具體的問題。您應該考慮到轉讓或不轉讓財產所帶來的其他財務和稅務影響。在做此決定時,財產權也應納入考量,因為這會改變誰擁有財產的控制權。務必尋求專業協助與建議。不要等到最後一刻!規劃這些決策和記錄文件都需要時間!
- 筆記評估辦公室無法就這些事項提供法律建議,因為每個人的情況都是獨一無二的。請尋求專業顧問的法律和財務意見。.
根據19號提案的主要居所排除條款是什麼?
- A:父母對子女/孫子女轉讓豁免條款允許受讓人子女/孫子女取得物業的業權 在不觸發重新評估的情況下 以評估價值加上 $1 百萬的市場價值為基準 如果 受讓人子女/孫子女將受讓財產設為其主要住所。.
- 父母與子女主要住所轉讓調整公式:
- 評估價值:$500,000
- 市值:$1.6M
- 步驟 1:扣除 $1M 的津貼($1.6M-$1M=$600,000)
- 步驟 2:比較兩者,並將較高的分數作為持續評估
- 範例 1:我的父母於 1980 年在加州尤尼恩市以 $100,000 購置一處房產。截至 2020 年,該房產價值已達 $1,000,000。 但該物業的評估價值約為 $200,000($100,000 加上 40 年來每年 2% 的複利)——物業稅約為 $2,500 2020年每年 為了我的父母。à 如果評估價值(基準價值)加上 $1M 的總和大於市場價值,那麼我就能保留目前的評估價值。 我的父母將房子贈與我,我便能保留 $200,000 的評估價值以及較低的房產稅。.
- 範例 2:我的父母於 1980 年在加州皮德蒙特以 $100,000 的價格購置了一棟房子。 該物業目前的評估價值約為 $200,000($100,000 加上 20 年來每年 2% 的複利增長)——物業稅約為 $2,500 2020年每年 給我的父母。 à 父母將房子贈與我後,我的新房產稅評估額為 $1,000,000,而非全額市價 $2,000,000,但這金額仍高於父母原先繳納的 $200,000。 評估價值($200K)加上 $1M 的部分不會重新評估。但 $200K 仍會計入,再加上超過 $1.2M 的部分。 超過 $1.2M 的價值為 $800K。$800K 加上原評估價值 $200K,等於新的評估價值 $1M。 因此,新的物業稅金額約為 $12,500,這比我父母的 $2,500 更高,但低於 $25,000 的市場價值評估額。 *筆記受讓人必須在轉讓後一年內居住於主要居所,因為根據 2021 年 2 月 16 日生效的第 19 號提案,除主要居所外的房產不再享有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排除條款。.
- 筆記如果您或您的父母正在考慮轉讓主要居所,您應該諮詢律師有關法律問題,並諮詢註冊會計師/會計師/稅務律師有關稅務問題。.
親子排除是自動的嗎?
- A: 不. 在第19號提案生效之前,子女有三年時間向估值員申請父母子女排除。第19號提案進行了 不 更改三年申報期限,或在出售給第三方時,發出補充評估通知後六個月內申報的期限。一旦第19號提案生效, 子女必須申請自住房屋免稅額 一年內 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優惠聲請書(Homeowner’s Exemption Claim form)並在一年內提出,這與提交重新估值排除聲請書(Claim for Reassessment Exclusion form)不同。這兩者是不同的聲請,儘管現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財產轉移需要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優惠聲請書。.
- 筆記就法律問題諮詢律師,就稅務問題諮詢註冊會計師/會計師/稅務律師。.
根據19號提案,配偶可以轉移原始主要住宅多少次?
- A:每位配偶可轉讓最高達 三 請參閱第二條,(a)項;第二條之一,(b)項. 請注意,第 19 號提案僅涵蓋父母與子女之間轉讓自住房的房產稅基轉移。 和 轉移至為老年人(55 歲及以上)和殘疾人士,以及火災受害者準備的更換居所。.
19 號提案是否適用於獨棟住宅、多單元住宅物業以及商業物業?
- 是的,根據第19號提案,不是自住房屋的任何財產,在從父母轉讓給子女時,將不再享有較低的稅基。因此,在2021年2月16日之後從父母轉讓給子女的多單元住宅物業或商業物業,將重新評估並按較高的稅基徵稅。.
在房產繼承方面,子女在何時以及如何根據「第19號提案」(Proposition 19)的豁免資格,確立他們作為不動產的「主要居所」?
- A:受讓人的子女/孫子女必須遷入該房屋並將其作為主要居所 之内 一年 的轉移. 家必須保持 持續地 作為一處家庭住房,可由符合資格的受讓人使用,無論是最初將該房屋作為主要住所的符合資格的受讓人,還是後來由從符合資格的轉讓人處獲得該財產的另一符合資格的受讓人所使用。如果受讓人之後遷出家庭住房,且不再將該房屋作為其主要住所,則受讓人必須通知估價師辦公室自: 60 天 遷離主要居所. 請參閱第 2.1 節、(c)(5)(A) 分項及 (c)(5)(B) 分項。.
提議案19要求家庭住宅繼續作為受讓人(transferee)的家庭住宅。家庭住宅必須繼續作為所有受讓人(transferees)的家庭住宅嗎?
- A:不,只需要其中一位受讓人將家庭住宅維持為其主要居所。. 請參閱第 2.1 節、(c)(1) 子條款及 (a)(2) 子條款。.
提案19要求家庭住宅/主要居所必須繼續作為轉讓人(transferee)的家庭住宅/主要居所。轉讓人必須持有該房產作為其家庭住宅/主要居所多久才能持續獲得排除?
- A:排除條款適用 只有 只要 受讓人或另一名受讓人將該房產作為其家庭住宅/主要居所。. 請參閱第2.1節,(c)(1)項。.
若子女之後將自住房屋改為出租房屋,是否會觸發重新評估?子女能否維持較低的房產稅基?
- A:不,出租房產是 不 符合加州19號提案的排除資格。除您的主要居所外的任何財產,包括出租物業,皆不符合。 不 符合資格以較低的稅務基礎。倘若該家庭住宅/主要居所不再為受讓人主要居所,該物業應獲得適用於家庭住宅的已調整基準年度。 不 在轉讓時符合排除資格。這是因為當家庭住宅不再是受讓人(或繼承人)的主要住所時,財產並未發生轉讓,因此在該日期不會發生所有權變更。相反,當家庭住宅不再是受讓人(或繼承人)的主要住所時,適用於家庭住宅初步轉讓的所有權變更排除將會失效。因此,該財產不會被重新估值,而是應按「如果父母子女排除未適用」的財產當時的調整後基礎年價值徵稅。.
- 範例:在父母將房產轉讓給子女時,該處租賃物業的評估價值為 $1,500,000,市場價值則為 $3,000,000。 由於這是出租物業,接收該物業的子女(受讓人)將無法享有房主免稅額。 該出租物業對子女而言的應課稅價值將增加至全額市場價值,即 $3,000,000。物業稅將從 $15,000 增加至 $30,000。.
- 筆記在第19號提案下,您必須在以下時間內申請自住房屋排除資格 一年 對於將房產設為您的主要居所的轉讓。目前,法律對於遲交會有什麼後果沒有明確規定。此外,第 19 號提案也沒有具體說明確立主要居所所需的時間。平均評估委員會可能會就繼續獲得業主豁免福利的居住要求提供更多指導。.
不動產稅法第 19 條修正案將父母子女排除適用於家庭農場。哪種家庭關係得以使農場被認定為「家庭農場」?
- 「家庭農場」是指在父母與子女之間(或在適用情況下,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傳承的農場。. 請參閱第2.1節,(c)(3)款。. 第二節 2.1 分項 (e)(2) 將「家庭農場」定義為「任何正在耕種或用於放牧或牧場的房地產,或用於生產《政府法典》第 51201 節所定義的任何農產品。」.
19號提案使父母子女之間的房屋贈與稅豁免適用於家庭農場。家庭農場是否也必須是受贈人的主要居所?
- A:不,家庭農場有 不 要符合父母子女房產稅優惠資格,該房產必須是受讓人(買方)的主要居所。. 請參閱第 2.1 節,(c) 分段 3.
提案19對第二住所和/或度假屋有何影響? 提案19是否取消了第二住所和/或度假屋的基準調升?
- 根據第19號提案,第二套房和/或度假屋不符合父母傳子女的豁免資格。第19號提案的立法意圖是保護家庭成員將新房產視為主要住所時的家庭轉移。因此,第19號提案有效地堵塞了度假屋和其他非主要住所用途的漏洞。. 請參閱第2.1節,(c)(1)項。..如果您的子女打算將一處或多處房產作為出租、度假屋或自住房,那麼您的計劃可能與那些子女打算在您去世後出售房產的人有所不同。之後需要考慮的還有房產稅節稅與資本利得,以及19號提案(Proposition 19)是否會影響您和您的家人,這取決於您的具體情況。.
- 筆記討論您家庭的計畫,並諮詢您的註冊會計師、會計師或稅務律師。.
提案19對有多個子女繼承財產的情況下的父母對子女財產轉移有何影響?
- 提案19的措辭含糊不清。然而,根據財產稅評估委員會(BOE)的規定,僅需其中一名受讓人將家庭住宅作為其主要居所,即可符合提案19規定的豁免資格,並避免物業重新估值。請參考財產稅評估委員會的 網站.
- 筆記在現行法律下,家庭成員間財產移轉可免於重新評估。2021年2月16日之後,子女受讓人將無法將其節省的財產稅優惠轉移給他們的子女。.
如果父母將財產轉讓給多個子女,其中一名子女日後希望出售或贈與其擁有的份額,則會發生以下情況: 1. **子女可以出售其份額:** 該子女有權出售其在該財產中的所有權份額。這可能意味著將其份額出售給其他子女、出售給第三方,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2. **子女可以贈與其份額:** 該子女也可以將其在財產中的份額贈與他人,例如配偶、朋友或慈善機構。 3. **買家/受贈人將成為共有權人:** 如果子女出售其份額,購買者將成為該財產的共有權人。如果子女贈與其份額,受贈人將成為共有權人。 4. **其他共有權人的權利:** 其他子女作為該財產的共有權人,在買賣或贈與過程中將有其權利。通常,在出售該財產的全部份額時,所有共有權人需要達成一致。然而,對於單獨出售其份額,其他共有權人通常無法阻止,但可能會有某些法律程序來影響或限制整個財產的處置。 5. **共有權人之間的協議:** 在父母轉讓財產時,最好能與子女們提前達成一份共有協議,明確約定未來如何處理該財產,例如出售、出租、維修等事宜,以及發生糾紛時的解決途徑。這可以減少日後的爭議。 6. **潛在的法律糾紛:** 如果沒有事先的協議,或者子女之間無法達成一致,那麼涉及出售或贈與份額可能會引發法律糾紛,例如其他共有權人可能被迫出售其份額,或者採取法律行動來分割財產。 總之,子女雖然有權處理自己的份額,但牽涉到共有財產,最好能有事先的規劃和所有共有人之間的良好溝通,以避免潛在的法律問題和家庭矛盾。
- 如果兩個孩子擁有 50/50 的份額,其中一個孩子後來決定不再想要該財產並希望將其份額出售或贈予給他們的兄弟姐妹,那麼這將不符合排除條件,因為這是兄弟姐妹之間的轉讓,並且 不 財產的父母傳給子女的轉移。.
根據第19號提案,申索人是否必須是「嚴重殘疾」或「嚴重且永久殘疾」?
- 提案 19 要求主張人「嚴重殘疾」,而非「嚴重且永久殘疾」。“ 請參閱第二節,(a)項.
根據規定,夫婦雙方都必須年滿55歲才能符合BVT的資格。
- A:不。只有一位配偶年滿 55 歲或以上,就有資格申請 BVT。.
第19號提案是否影響控股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房地產?
- A:由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主要住宅不符合房主免稅優惠資格。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所有權的變更將觸發對該住宅進行重新評估。.
第19號提案會影響設在可撤銷信託中的不動產嗎?
- A:是的,信託持有之不動產,包括家庭住宅,仍適用第19號提案。可撤銷信託則 不 保護房地產免受第19號提案的法律影響。可撤銷信託是一種遺囑替代品,用於規定在立遺囑人一生中或身故後,信託中的財產和其他資產如何分配。透過可撤銷信託,授予人可以確保遺產在身故後能避免經過遺囑認證程序。根據第19號提案,即使子女透過信託繼承了家庭住宅,他們也必須將該住宅作為自己的家庭住宅/主要居所,才能符合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豁免資格。.
- 筆記起草信託文件時請務必小心。評估辦公室將審查信託文件,以確定是否發生了「所有權變動」。例如,可撤銷信託變更受益人可能會在信託受益人變更時觸發重新評估。.
- 筆記不可撤銷信託(贈與人無法更改的信託)涉及贈與人放棄對財產的控制權。現階段尚不清楚這是否能保護不動產免受第19號提案的法律影響。.
- 筆記請諮詢信託與遺產律師,以諮詢有關設立信託的特定問題以及設立信託的影響。.
提案 19 如何影響可撤銷的死亡轉讓契據?
- 由於轉讓須待業主過世後才會發生,如果業主於 2021 年 2 月 16 日之後過世,這些契據將 不 避免觸及 19 號提案的轉移效應。.
以上關於估值的問題,若物業位於不同縣市,答案是否會有差異?
- A:有可能。儘管平準化委員會(Board of Equalization,簡稱 BOE)負有法定責任和權力,負責「[訂定規則和規例,以規範地方平準化委員會在平準化時,以及估稅員在估稅時……]」(政府法典第 15606 條,(b) 分段),而且 BOE 還必須「[準備並發布指示給估稅員,旨在促進全州及其地方稅務管轄區的財產估稅統一性]」(政府法典第 15606 條,(e) 分段),但法律的實施和申報程序在各縣之間可能略有不同。.
- 筆記: 前往您欲查詢物業所在地的縣估價辦事處尋求協助。.
父母/祖父母可以轉讓給未成年子女嗎?
- 是的,依據加州的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擁有財產。因此,父母/祖父母可以將不動產轉讓給未成年子女(18歲以下)。不過,未成年人不得處分或訂立與不動產相關的合約。因此,未成年人不得購買、租賃或出售直接以其名義持有的財產。.
- 筆記未成年人財產轉讓涉及許多法律含義。在考慮此事時,您應該諮詢律師。.
提案19要求家庭住宅的受讓人符合自住住宅或殘疾退伍軍人免稅資格。如果受讓人被拒絕自住住宅或殘疾退伍軍人免稅,應向哪個適當機構提出上訴?
- A:已被駁回房屋所有權或殘疾退伍軍人豁免權的受讓人,只能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我們尚不知答案的問題:
筆記:不幸的是,關於第19號提案的文本,在憲法修正案的正確實施和管理方面,仍留下許多重要的未解問題。以下是我們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 父母可否將連續的主要居所轉移給子女?
- 如果父母將其主要居所轉讓給多個子女,是否只有一名子女必須遷入該居所才能從父母對子女的排除優惠中受益並避免根據19號提案進行重新估價?
- 子女必須在主要居所居住多久才能保留父母對子女的產業轉讓稅排除資格?
- 不同的子女在不同時期居住於主要居所,是否仍可保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自住物業之間的稅務豁免?
- 縣政府將如何確定屋主豁免權仍然有效?
- 國家會追蹤父母與子女之間主要居所的產權轉讓嗎?誰負責設立主要居所以供官方使用?
- 請問您的意思是,孩子可以「轉讓」給他們的父母嗎?